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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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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發布時間:2019-04-14        文章來源:       瀏覽:次

 

第712號(hao)

《政府投資條(tiao)例》已經2018年(nian)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nian)7月1日起(qi)施行。

總 理(li) 李克強(qiang)

2019年4月14日

 

 

政府投資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有(you)關(guan)政策措施,發揮(hui)政府(fu)投資資金的引導和(he)帶動作用,鼓勵(li)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ling)域(yu)。

國家建(jian)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qi)評估調整機(ji)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國家加強(qiang)對政府投資(zi)資(zi)金的預算約(yue)束。政府及其有(you)關部(bu)門不得違(wei)(wei)法違(wei)(wei)規舉借債(zhai)務籌(chou)措政府投資(zi)資(zi)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pai)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he)推進中央(yang)與地(di)方財(cai)政事權(quan)和支出責任劃分(fen)改革的有(you)關要求,并平等(deng)對待(dai)各(ge)類(lei)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xing)條件。

國家通過建(jian)立項(xiang)目庫(ku)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zheng)府投(tou)資(zi)資(zi)金(jin)項(xiang)目的儲備。

第七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zheng)府(fu)投資(zi)主管(guan)部門(men)和其他(ta)有關部門(men)依(yi)照本條例和本級(ji)人民政(zheng)(zheng)府(fu)規定(ding)的(de)職責分(fen)工(gong),履行相應的(de)政(zheng)(zheng)府(fu)投資(zi)管(guan)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xiang)(xiang)目(mu)(mu)單位(wei)應(ying)當加強(qiang)政府投資(zi)項(xiang)(xiang)目(mu)(mu)的(de)(de)前期工作(zuo),保證前期工作(zuo)的(de)(de)深(shen)度達到規(gui)定的(de)(de)要求(qiu),并對項(xiang)(xiang)目(mu)(mu)建(jian)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fa)應(ying)當附具的(de)(de)其他文件的(de)(de)真(zhen)實性負責。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zi)主管(guan)部門和其他有(you)關(guan)部門應當通過在(zai)線平臺(tai)列明與政(zheng)府投資(zi)有(you)關(guan)的(de)規劃、產業政(zheng)策(ce)等,公(gong)開政(zheng)府投資(zi)項目審(shen)批的(de)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guan)咨詢服(fu)務。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mu)建議書提出的項目(mu)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ke)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mu)的技術經(jing)濟可(ke)行性、社會效益以及(ji)項目(mu)資金等主(zhu)要建設(she)條件的落實(shi)情況(kuang);

(三)初步設計(ji)及(ji)其(qi)提出的(de)(de)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ke)行性研(yan)究(jiu)報告(gao)批復以及(ji)國家(jia)有關標準(zhun)和規范的(de)(de)要求;

(四(si))依照法律(lv)、行政法規和國(guo)家(jia)有(you)關規定(ding)應當審查的(de)其(qi)他事(shi)項。

投資(zi)(zi)主管部門(men)或(huo)者其他有關部門(men)對政(zheng)府投資(zi)(zi)項目不予(yu)批準的,應當(dang)書(shu)面通知(zhi)項目單(dan)位并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fa)展、社會公眾(zhong)利益有重(zhong)大影響(xiang)或(huo)者投資規(gui)模較大的政(zheng)府(fu)投資項目(mu),投資主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其他有關部(bu)門(men)應(ying)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ping)(ping)估、公眾(zhong)參(can)與(yu)、專家評(ping)(ping)議、風(feng)險評(ping)(ping)估的基(ji)礎上作(zuo)出是否(fou)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chu)步設計提(ti)出(chu)的(de)投(tou)資概算(suan)超過經批準的(de)可行(xing)性研究報告提(ti)出(chu)的(de)投(tou)資估算(suan)10%的(de),項(xiang)目(mu)單位應(ying)當向投(tou)資主管(guan)(guan)部門或者其他(ta)有關部門報告,投(tou)資主管(guan)(guan)部門或者其他(ta)有關部門可以要(yao)求項(xiang)目(mu)單位重新報送可行(xing)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yi))相關規(gui)劃中(zhong)已經明確(que)的(de)項目;

(二)部(bu)分擴建、改建項(xiang)目(mu);

(三)建設內容(rong)單(dan)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shu)方案簡單(dan)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zai)害、事(shi)(shi)故災(zai)難(nan)、公共衛生事(shi)(shi)件、社會安全事(shi)(shi)件等突發事(shi)(shi)件需要緊急建設(she)的項(xiang)目。

前款第(di)三(san)項(xiang)(xiang)所列項(xiang)(xiang)目的(de)具體范圍,由國務(wu)(wu)院投資(zi)主管部門(men)會同國務(wu)(wu)院其他有關部門(men)規(gui)定。

第十四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縣級(ji)(ji)以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有關部門按照(zhao)本級(ji)(ji)人民(min)政(zheng)府的(de)規定(ding),編制政(zheng)府投資年(nian)度計劃(hua)。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zhu)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gao)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bu)助、貸款貼(tie)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san))縣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有關(guan)部門規定的(de)其他(ta)條件。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wu)院(yuan)規(gui)定應(ying)當審批(pi)(pi)開工報告(gao)的重大(da)政府投資(zi)項(xiang)目,按(an)照規(gui)定辦理開工報告(gao)審批(pi)(pi)手(shou)續后方(fang)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gong)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guo)家政(zheng)策調(diao)整(zheng)、價格上漲、地(di)質條件發生(sheng)重(zhong)大變化等原因確(que)需增加(jia)投資(zi)概算(suan)的(de),項目單位應(ying)當(dang)提(ti)出調(diao)整(zheng)方案(an)及資(zi)金(jin)來源,按照規定(ding)的(de)程(cheng)序報原初步設(she)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zi)概算(suan)核定(ding)部門核定(ding);涉及預(yu)算(suan)調(diao)整(zheng)或者調(diao)劑的(de),依照有關(guan)預(yu)算(suan)的(de)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和國(guo)家有關(guan)規定(ding)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fu)投資項目結余(yu)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ding)繳(jiao)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dan)位應當通(tong)過在線平臺如實(shi)報(bao)送政府投資(zi)項目開工建(jian)設、建(jian)設進度、竣工的(de)基本信息(xi)。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xian)審批政府投資項(xiang)目;

(二)對不(bu)符合(he)規(gui)定的政府投資項(xiang)目(mu)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diao)整政府投資(zi)項目的(de)投資(zi)概算;

(四)為不符(fu)合規定的項目(mu)安排投資(zi)補助、貸款貼(tie)息(xi)等政(zheng)府投資(zi)資(zi)金;

(五)履行政(zheng)府投資管理(li)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zheng)府及其有關(guan)部門違(wei)法違(wei)規(gui)舉借債務籌(chou)措(cuo)政(zheng)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gui)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fu)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zhan)、挪用政府(fu)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pi)準或者不符(fu)合規定的建(jian)設條件(jian)開工建(jian)設政府投資項目(mu);

(二)弄(nong)虛作假騙取政府投(tou)資(zi)項目審批(pi)或者投(tou)資(zi)補(bu)助、貸款貼(tie)息(xi)等政府投(tou)資(zi)資(zi)金;

(三)未經批準變(bian)更(geng)政(zheng)府投(tou)資項目的(de)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gui)模(mo)、建設內容等作(zuo)較大(da)變(bian)更(geng);

(四)擅自增加投資(zi)概算;

(五)要求施(shi)工單位對(dui)政府(fu)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liu))無正當理由(you)不實(shi)施或(huo)者(zhe)不按照建設工期實(shi)施已批準的(de)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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